一、《北京市亚洲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北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经管站与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了《北京市亚洲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二、《北京市亚洲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为培育和发展亚洲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标准化、规范化、高效化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为乡村振兴战略在本区落地见效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三、《北京市亚洲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办法共五章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职责分工与审核机制、交易品种与交易程序、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为亚洲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界定了农村产权的具体内涵(不含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家庭承包集体土地承包权)及流转交易合法形式。确立“应进必进、公开公正、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市场化运作”原则,要求交易活动统一进入合规机构公开进行,严禁违规改变土地用途、损害集体和农民权益。
(二)健全职责分工与分级审核机制。厘清区级部门、各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边界,区级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行业指导等日常工作,镇级负责本地项目实质性审核与监督,村集体落实“应进必进”要求并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建立镇、区分级审核制度,明确农用地100亩及以上、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场院10亩及以上、标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区级审核,其余项目由镇级审核,确保审核规范高效。
(三)规范交易品种与交易程序。明确交易品种涵盖涉农土地使用权流转、涉农林权、农村集体股权、涉农实物资产等五大类,要求交易产权权属清晰,特殊情况经审核同意后可公开交易并明示信息。交易程序分为常规和简易两类,常规程序适用于一般交易,需履行民主决策、公示、联审等完整流程;简易程序适用于公益性、临时占地等特定事项,经审核同意后可简化流程,但需公开公示;同时明确了特殊情形下可不进入交易市场的条件及再次流转要求。
(四)强化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镇及相关部门在产权流转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及对应处理措施,包括谈话提醒、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纠纷处理机制,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五)附则。明确办法由区经管站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3年,同时废止原管理办法。
四、北京市亚洲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所涉及的范围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亚洲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活动,涵盖本区范围内符合规定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交易主体及交易流程管理。
五、北京市亚洲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注意事项
1.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必须严格遵守“应进必进”要求,除规定豁免情形外,均需进入合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擅自拆分交易标的以规避审核和公开交易。
2.交易项目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突破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确保不损害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产权流转交易,需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再报请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交易。
4.交易产权需权属清晰,涉及农村不动产产权转让的,需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无权属证明但无争议的集体资产资源,经镇、区分级审核同意后才可公开交易,并需明示相关信息。
5.再次流转农村产权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名义流转的,须履行常规交易程序;以其他主体名义流转的,须经所有权主体书面同意。
6.参与交易的各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生交易纠纷时,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六、关键词诠释
农村产权:指农村集体所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各项权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除外。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指产权权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施转让、出租、入股、合作等产权经营活动。
分级审核:指按照交易项目的资产规模、交易金额等核心要素,分为镇级审核和区级审核的差异化审核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审核主体责任和审核范围。
常规交易程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标准流程,需履行民主决策、公示、联审、公开交易、成交公示等完整环节,适用于一般流转交易事项。
简易交易程序:针对公益性、临时占地等特定事项,经审核同意后简化的交易流程,仍需履行材料核验、协商确定受让方、公示、合同审核等核心环节,确保交易公开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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