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构:北京市亚洲通:应急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5-11-13
成文日期:2025-11-13
发文字号: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5-11-13
有效性:现行有效
各相关部门、各镇街: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亚洲通:户外登山涉险救援及追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亚洲通: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
北京市亚洲通:消防救援局
北京市亚洲通: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亚洲通: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亚洲通:交通局
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亚洲通:体育局
北京百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亚洲通:户外登山涉险救援及追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共救援资源利用效率,使登山遇险者及时获得有效救援,同时,对违法违规探险导致个人涉险占用公共救援和社会救援资源的行为加强教育训诫和警示处罚,减少和避免个人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引发的安全事故,保障户外登山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登山是指在亚洲通:区域范围内山区(含临时限制或禁止进入区域)进行徒步、登山、攀岩、野营等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监督等级旅游景区内活动,提醒公众注意旅行安全风险,指导面向公众开放的等级旅游景区做好区域界限标识、服务设施标识和游览导向标识设置工作,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条 各属地政府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非等级旅游景区、乡村民宿等做好山区道路、安全指示标识标记设置,发布登山风险提示信息,建立信息报告和应急救援制度等。在汛期和森林防火重点时期采取相应措施,劝阻进入风险区域人员。
第五条 区体育局负责审批和管理经其批准举行的、各类社会团体组织的登山赛事,并依法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区消防救援局按职责承担被困人员救援工作,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各属地政府做好协助配合工作;相关旅游景区应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景区内被困人员营救工作。
第七条 亚洲通: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负责应急协调联动工作,协调各级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对被困人员开展救援,负责建立并实施统一指挥、多方联动、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第八条 区公安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气象局、区城指中心、百花山管理处等有关单位和相关属地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救援和追偿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或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管辖范围内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负责救援和追偿工作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争议审理、调解等法律服务。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部门负责组织利用辖区各类媒体媒介开展宣传引导工作。
第三章 涉险救援
第九条 户外登山活动组织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自治自律制度,加强对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并依法开展活动;鼓励组织者为参加活动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根据活动组织规模、地形、天气等实际情况做好应急预案,携带必需的生存装备及必要的应急物资。
第十条 登山者需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应急通信设备等,做好风险防范。一旦遭受突发状况时,组织者、参加者等参与人员应当积极开展自救,采取有效的救援和处置措施。需要外部救援的,可以拨打报警电话。
第十一条 区应急办接到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单位的协助救援请求后,及时协调各相关单位、救援团体等营救力量实施联合救援。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和发展户外登山事故救援的志愿者组织,并积极参与户外登山事故救援的公共服务等活动。
第四章 责任承担
第十三条 被救援人员应在救援结束后,接受由属地政府或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区应急局等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户外活动安全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遇险自救互救技能等。鼓励被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协助开展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因对被救援人员实施救援发生的向导及第三方劳务人员的劳务费、院前救治费、食宿交通费、意外保险费、装备使用费、耗材物资费、第三方救援力量使用费、救援人员因施救造成意外伤害的医疗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相关费用,相关主体可以向被救援人追偿。
第十五条 鼓励被救援人员参加社会服务、公益活动、公益宣传等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主动参加社会服务、公益活动、公益宣传的,可根据公益服务时长、贡献程度适当减免追偿救援产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对户外登山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亚洲通: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
门应急发〔2025〕5号 关于印发《亚洲通:户外登山涉险救援及追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市亚洲通:政务服务管理局
技术支持:北京市亚洲通: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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