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市亚洲通: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实施日期:2025-12-19
成文日期:2025-12-19
发文字号: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5-12-19
有效性:现行有效
各相关单位、各镇:
《北京市亚洲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附件:《北京市亚洲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亚洲通: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北京市亚洲通: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亚洲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北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产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各项权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除外。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产权权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施转让、出租、入股、合作等产权经营活动。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应进必进、公开公正、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本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应当统一进入经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并按其相关规定规范运营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突破耕地、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损害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五条区级部门依据职责对农村产权流转工作进行管理,对交易项目进行监督指导,具体职责如下: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重大事项论证;对农业产业项目布局进行指导,提出符合地区发展的项目建议。
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指导和服务工作,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审核备案、督促检查、业务指导培训等日常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门头沟分局负责指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土地利用符合区域规划与发展战略,并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涉及土地的权属核查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对涉及文化旅游产业项目进行指导,须符合区域产业及配套发展布局要求。
涉及其他产业项目的,由相关区级行业部门负责指导。
第六条 各镇负责指导本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规范的内部审核机制,对本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民主决策程序履行情况、合同条款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规避公开交易或分级审核的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核,并出具明确、具体的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及过程材料应归档备查。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落实“应进必进”要求,将符合要求的农村产权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方案及合同草案,按照制度要求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实行镇、区分级审核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报经区级审核:
(1)农用地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的;
(2)房屋建筑物类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场院占地面积达到10亩及以上的;
(3)其他交易标的额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由各镇负责审核。
第九条构建区级审核机制,对于达到区级审核标准的项目,由镇政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开展综合评估并形成报告,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门头沟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之后报请区政府专题会议进行审核。
第十条 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涉农土地使用权流转(不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二)涉农林权,包括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
(三)农村集体持有的股权;
(四)涉农实物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持有的与农村产权相关、可以流转交易的品种。
交易的农村产权应权属清晰。涉及农村不动产产权转让的,需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
没有权属证明或其他手续不完善,但没有权属争议的集体资产资源,经镇、区分级审核同意后,可以公开交易。交易时要明示相关信息,且交易条件要与相关情况相适应。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一般应通过北京市农业农村综合管理平台发起,经镇、区分级审核,推送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交易完成后形成的交易合同信息、资金结算等信息推送到北京市农业农村综合管理平台。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程序包括常规交易程序和简易交易程序。
常规交易程序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方案及合同草案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在本组织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各镇、区分级对项目方案及合同条款等进行联审,审核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提交交易正式申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按照市级文件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发布、受让申请、组织交易、签订合同、成交公示、档案归档等工作流程。
简易交易程序是在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提交交易正式申请程序后,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组织对相关交易材料进行核验,通过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符合交易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开展协商,确定拟受让方,并对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配合各镇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结算款项,并于签订合同后1日内出具交易鉴证。
第十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一般须履行常规交易程序,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涉及公益性,临时占地,续租,1年内流转,区、镇重大项目等事项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并说明理由,镇、区分级审核同意,履行简易交易程序,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第十四条农村产权涉及国家、市级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经区级审核同意,可不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农村产权流转给政府部门、部队、本镇集体经济组织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企业的,经镇级审核同意,可不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名义再次流转的,须履行常规交易程序,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以其他主体名义再次流转的,须经所有权主体书面同意。
第四章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产权流转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规定的,以及存在以下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由镇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标的金额、面积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级审核的公开交易;
(二)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资产资源交易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徇私舞弊发包、折价、出租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
第十六条 各镇、各相关部门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审核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集体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或民主决策程序的项目予以审核通过的;
(二)未按规定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同合理性等进行实质性审查,或审查流于形式的;
(三)明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拆分标的、提供虚假材料等规避监管行为而未予纠正或制止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履行审核职责,或不按规定出具明确审核意见的;
(五)其他在审核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或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3年,《亚洲通: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门经管文〔2021〕2号)废止。
门经管文〔2025〕10号 北京市亚洲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主办单位: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市亚洲通:政务服务管理局
技术支持:北京市亚洲通:经济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1010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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