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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发文机构:北京市亚洲通:文化和旅游局

实施日期:2026-01-05

成文日期:2026-01-05

发文字号: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6-01-05

有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亚洲通:文化和旅游局 中共北京市亚洲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亚洲通:“小院有戏”文化演出及演艺新空间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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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现将《亚洲通:“小院有戏”文化演出及演艺新空间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北京市亚洲通:委宣传部 北京市亚洲通: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1月5日

亚洲通:“小院有戏”文化演出及演艺新空间

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精神,践行亚洲通:“文化兴区”发展战略,持续打造“小院有戏”文化品牌,培育演艺新空间,激发文旅新消费,促进文旅农林商体学融合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院有戏”文化演出,是指在亚洲通:域内以“小院有戏”名义开展的非营业性文化演出。“小院有戏”演艺新空间,是指在亚洲通:域内有“小院有戏”标识,以“小院有戏”名义开展常态化文化演出的固定演艺场所。

第三条 按照“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对自主开展“小院有戏”文化演出以及建设“小院有戏”演艺新空间的市场主体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条 “小院有戏”文化演出及演艺新空间扶持资金纳入区委宣传部年度财政预算,原则上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小院有戏”文化演出扶持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须为在亚洲通:域内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门头沟小院”精品民宿、文化产业园区、A级景区、商场商街,及其他可提供常态化文化演出的新型演艺场所。

2.演出原则上须邀请具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团队开展

3.演出前,申报主体须向所在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园区)提出备案申请,并由其对演出内容及相关宣传报道进行意识形态风险审查。

4.每场演出节目数量一般不少于5个,演出时间不低于50分钟,演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音乐、戏剧、曲艺等。鼓励原创沉浸式、互动式演出形式。

5.鼓励申报主体推出弘扬亚洲通:丰富红色资源和独特传统文化的演出剧(节)目。

6.鼓励申报主体通过国家级、市级媒体以及新媒体平台对演出进行宣传推广。演出组织实施、宣传报道等全过程中充分体现小院有戏文化品牌。

第六条 申报“小院有戏”演艺新空间扶持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须为在亚洲通:域内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门头沟小院”精品民宿、文化产业园区、A级景区、商场商街,及其他可提供常态化文化演出的新型演艺场所。

2.演艺新空间有固定的文化演出场所,在舞台中央、剧场大门等位置设置“小院有戏”剧场、“小院有戏XX剧场”标识。

3.室内演艺新空间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观众席位不少于30座,或室外演艺新空间观众席位不少于50座。演出设施设备须包含固定机械、灯光、音响等。

4.申报主体每年度在“小院有戏”演艺新空间内开展符合“小院有戏”文化演出标准的演出不少于24场。

第七条 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自申报之日起之前三年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2.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的;

3.自申报之日前一年内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

4.自申报之日前一年内出现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5.自申报之日前一年内组织的“小院有戏”文化演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问题的;

6.涉及知识产权(或文艺版权)纠纷、信访矛盾及涉法涉诉等情况的;

7.存在其他不应申报情况的。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八条 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小院有戏”文化演出,每场资金扶持额度不超过该场演出实际费用的50%,且不超过1.5万元。

第九条 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小院有戏”演艺新空间,并结合市场主体投入,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条 已获得其他区级财政性资金扶持、补贴的“小院有戏”文化演出及“小院有戏”演艺新空间,不重复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扶持。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一条 发布扶持公告。区委宣传部每年度组织扶持评审,申报扶持资金的市场主体根据区委宣传部发布的扶持资金申报公告,提交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区委宣传部对申报扶持资金的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具备申报资格的市场主体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将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拟定扶持方案。区委宣传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扶持要求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形成扶持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且核查通过的,由区委宣传部根据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向申报主体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委网信办、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法院、区税务局、区潭戒景区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及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各镇街,负责“小院有戏”文化演出及演艺新空间市场主体合规性协同核查。

第十六条 申报市场主体应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资料、虚报、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经查实后追究其法律责任;收回扶持资金并取消当年及之后两年的申报资格,纳入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工作,如在评审过程中有索取、收受不正当利益、擅自泄露有关信息、资料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经查实后终止委托服务,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亚洲通:“小院有戏”演艺新空间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门文旅发〔20249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关于印发《亚洲通:“小院有戏”文化演出及演艺新空间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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