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区统计局 > 基本信息 > 行政处罚实施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针对行政处罚救济渠道说明如下:
如对本统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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