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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门政办

实施日期:2011-06-30

成文日期:2011-06-30

发文字号:门政办发〔2010〕36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2011-06-30

文件有效性:有效

门政办发〔2010〕36号 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亚洲通: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6-30 21:48 来源: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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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亚洲通: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亚洲通: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区民政局二〇一〇年三月)

第一条为保障儿童福利机构中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北京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具有北京市集体户口,年满18周岁,由区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和市民政局指定安置的孤儿安置工作。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成年孤儿安置工作。

第四条儿童福利机构中具有一定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安置。

第五条身体残疾、无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年孤儿,从儿童福利机构转入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政策予以安置。

在校就读的成年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继续供养至毕业,毕业后按照本办法进行安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入伍条件的成年孤儿,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入伍。

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但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生活保障且自愿要求安置的,经儿童福利机构组织评估确认、签订离院协议后予以安置。

第六条市民政局分配给我区的成年孤儿安置指标,2010年12月31日前,市财政按照每人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自2011年1月1日起,市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不能确定送养地的,市财政按照每人1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送养地为本区的成年孤儿或本区儿童福利机构内的成年孤儿,区财政按照规定从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补贴资金用于安置人员的住房补贴(租金、供暖费、物业费等)、生活必需品、生活费、社会保险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

第七条成年孤儿进行安置时,户口由儿童福利机构转至负责接收安置的街道(镇)政府集体户口。孤儿落户后,凭儿童福利机构相关证明到接收安置的街道(镇)报到,按照"面向社会自主择业"的原则,主动就业,进行失业登记,领取《求职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并按照规定享受促进就业优惠政策。残疾孤儿可以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区民政局将孤儿档案移交给区职介中心,区职介中心将档案转往接收街(镇),街(镇)根据孤儿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落实各项安置政策。

孤儿自安置之日起两年内,处于无业或者失业状态的可享受以下补贴:

(一)配租廉租住房的租金、供暖费及物业费。

(二)按照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其基本生活费标准,并按月发放。

(三)按照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为其缴纳大病医疗保险金补贴。

第九条孤儿自安置之日起两年内,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第(一)项享受补贴,并依据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费。

第十条成立区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成年孤儿的安置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安置指标,督促落实相关安置政策,保障成年孤儿的合法权益。积极协调其他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成年孤儿的安置问题。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与指导安置工作,落实相关安置政策和规定,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自身建设,做好孤残儿童在院教育和安置前的培训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成年孤儿相关安置经费和补贴,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在校生的学杂费和生活费、孤儿成年后生活费及其他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区公安分局负责成年孤儿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工作,根据安置工作需要以及街道(镇)申请,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设立集体户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成年孤儿安置纳入就业工作计划,为成年孤儿提供就业服务,免费为成年孤儿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为其推介适合的就业岗位,落实相关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并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成年孤儿的劳动合法权益。

街道(镇)社会保障部门对成年孤儿进行失业登记,发放《求职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并按照规定给予成年孤儿享受本区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将孤儿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做好住房政策的解释工作,按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进行保障性住房工作。

区残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成年残疾孤儿的权益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成年残疾孤儿帮助开展就业安置,并纳入残疾人保障体系,帮助开展康复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做好孤儿成年后的集体户口建立工作。做好安置人员档案接收、管理服务及相关政策待遇的落实等工作。

第十一条区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需要安置的孤儿情况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于6月3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亚洲通: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主题词:民政福利机构△孤儿△安置办法

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25日印发    

亚洲通: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贾文勤副区长

副组长:

张翠萍区民政局局长

刘振林区政府办副主任

成员:

柴志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高振玲区财政局副局长

安宝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段 雪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赵金明区残联副理事长

张霞东辛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德贵大峪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韩秀耘城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树生龙泉镇副镇长

于振洋永定镇副镇长

付萍丽区民政局副局长

亚洲通: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在区民政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副局长付萍丽兼任,成员由区公安分局、财政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社保局和残联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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