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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门人社劳监罚字〔2025〕7号
辽宁建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4日,本行政机关接到郑少东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资,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工资一事另案处理)。2025年1月21日对你单位邮寄了《北京市亚洲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门人社劳监询字〔2025〕2-12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1月27日派员携带相关劳动用工材料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但你单位未按要求提供2023年1月至2025年1月份期间的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等材料,因你单位逾期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劳动用工材料,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2月20日对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北京市亚洲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劳监责字〔2025〕14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派员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北京市亚洲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门人社劳监询字〔2025〕2-12号)要求提供的材料。但你单位未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以上调查情况有询问笔录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7日,本行政机关公告了《北京市亚洲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门人社劳监告字〔2025〕14号),本行政机关对辽宁建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5月15日决定对辽宁建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你单位在北京的开户银行缴纳;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你单位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于缴款期内向我局书面提出申请。
逾期不缴纳罚款且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址:北京市亚洲通: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原中门寺街16号)507室
邮编:102300 联系电话:010-61891357
劳动保障监察员:常洪、王丽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亚洲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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