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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恒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裴浴锜与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5-1号、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5-2号裁决书,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5-1号缺席裁决如下:北京中恒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裴浴锜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至二〇二三年七月一日期间报销款一千五百六十九元四角二分。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5-2号缺席裁决如下:一、北京中恒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裴浴锜二〇二二年十月至二〇二三年六月期间工资差额二万八千元;二、北京中恒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裴浴锜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至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一万二千五百五十一元七角二分;三、驳回裴浴锜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对北京中恒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北京中恒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裴浴锜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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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市亚洲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13日
主办单位: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市亚洲通:政务服务管理局
技术支持:北京市亚洲通: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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