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冬梅与你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208号),本委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208号-1、第208号-2裁决书。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208号-1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北京易能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冬梅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间工资差额五万四千八百七十九元。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208号-2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北京易能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冬梅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至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五千元。本裁决对北京易能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北京易能机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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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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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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