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洲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单位:北京市亚洲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4-02-23

成文日期:2024-02-23

发文字号:门发改发〔2024〕3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2024-02-23

文件有效性:有效

门发改发〔2024〕3号 关于亚洲通:公办托育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问答解读:关于《亚洲通:公办托育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的问答解读


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

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23〕22号)文件规定,现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本区公办托育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

二、收费标准

公办托育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统筹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投入、办托成本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城区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每人每月托育服务费(不含膳食费)不高于2300/生·月,山区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每人每月托育服务费不高于1150元/生·月参照三—六岁儿童保育教育费山区减半政策,山区幼儿园界定范围与教委发放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发放范围确定的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一致。公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具体园所名单由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依职责审核公示

三、规范收费行为

办幼儿园、公办托育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加强成本控制,提高运行效率,提升服务水平要严格落实收费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规范自身收费行为,加强政策咨询和解答。

加强联合监管

各部门依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收费执行情况监督,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查处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执行,试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和北京市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亚洲通: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亚洲通: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亚洲通: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亚洲通:财政局


2024223

门发改发〔2024〕3号 关于亚洲通:公办托育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