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洲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索 引 号:11J006/ZK-2026-000049

公开责任部门:门头沟住建委

信息名称: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防范,落实安全评估鉴定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6-04-15 16:58

发布日期:2026-04-15 16:58

内容概述:

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防范,落实安全评估鉴定

    房屋安全,重在预防。 与其在房屋出现严重问题后再花费巨资加固修复,不如将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第三章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日常防范作出了系统规定,要求安全责任人和相关单位将风险排查做在平时,将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日常使用中的“红线”与“底线”

《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了两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承重墙、梁、柱、楼板等是房屋的“骨架”,擅自改动可能导致整栋楼的结构安全受到威胁。除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外,确需变动的,必须经全体所有权人依法共同决定,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不得超过设计荷载使用房屋建筑。每栋房屋都有其设计承载能力,超荷载使用会导致楼板开裂、梁体变形等安全隐患。例如,在楼板上堆放大量重物、擅自增加隔层等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对于装饰装修活动,《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现场检查。物业企业应当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发现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重点房屋的强制性评估制度

针对公共建筑等使用强度高、人员密集的房屋,《条例》第二十八条设置了强制性评估制度:

首次评估:公共建筑使用达到二十五年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必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定期评估:首次评估后,每五年应当进行一次评估。

延长使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经安全鉴定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

这一制度设计,充分考虑了我市大量公共建筑进入“中老年”阶段的现实,通过强制性、周期性的专业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为房屋安全使用提供科学依据。

哪些情形必须进行安全鉴定

《条例》第二十九条列举了七类必须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形: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或者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其他情形。

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安全责任人必须主动委托鉴定,不得心存侥幸。

幕墙安全:不可忽视的“高空风险”

《条例》第二十二条专门对建筑幕墙的安全管理作出规定。建筑幕墙作为现代建筑的常见外立面形式,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幕墙的日常检查、安全评估、安全鉴定和维修养护,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护和治理措施。

鉴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为确保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可靠性,《条例》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置了严格的准入和管理制度:

备案管理: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办公场所和质量保证体系,并按规定向区住建部门备案。

技术规范:鉴定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要求开展活动,保证独立客观,对出具的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信息化管理:安全评估、鉴定报告应当上传至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系统,实施统一赋码管理,实现报告可追溯、可查询。

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备案、未按技术要求开展鉴定、出具虚假或错误报告的鉴定机构,规定了责令改正、罚款、暂停承接业务等处罚措施。

信息查询权:让安全责任“看得见”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有权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查询房屋建筑承重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楼(屋)面最大荷载等信息。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这一规定保障了安全责任人的知情权,为履行安全责任提供了信息支撑。

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安全策略。我们呼吁广大房屋安全责任人,主动履行评估鉴定义务,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共同筑牢房屋安全的“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