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洲通:文化和旅游局

发文单位:中共北京市亚洲通:委宣传部 北京市亚洲通:文化和旅游局

实施日期:2024-05-28

成文日期:2024-05-28

发文字号:门文旅发〔2024〕8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2024-05-28

文件有效性:有效

门文旅发〔2024〕8号 关于印发《亚洲通:扶持实体书店暂行办法》的通知

问答解读:关于《亚洲通:扶持实体书店暂行办法》的问答解读

图片解读:关于《亚洲通:扶持实体书店暂行办法》的图片解读


各相关单位:

2024年5月27日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亚洲通:扶持实体书店暂行办法》正式印发执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北京市亚洲通:委宣传部 北京市亚洲通: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5月28日

亚洲通:扶持实体书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和促进实体书店健康发展,打造“书香诗韵门头沟”品牌,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宣部等11部委《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8〕27号)、《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体书店指在亚洲通:注册登记、持《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亚洲通: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且在该场所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发行、销售租赁业务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区委宣传部设立亚洲通:实体书店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组织实施。扶持资金按照“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使用,以扶优扶新、打造文化地标、彰显文化特色、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促进行业转型升级为目标。

第四条 根据诗情画意门头沟、绿水青山门头沟建设总体部署,以大型实体书店、商圈、商务楼宇、产业园区、A级景区、和“门头沟小院”精品民宿群书店为骨干,以镇街文化活动中心阅览室、农村书屋和社区阅读空间为依托,构建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多业态融合的阅读服务体系。

第二章 扶持方向和范围

第五条 扶持方向

(一)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传亚洲通:红色文化和“十大传统文化”(民间民俗、古村、古道、宗教寺庙、京西煤业、史前文化、长城文化、农耕文化、琉璃文化、元曲文化),展示相关书籍。

(三)鼓励采用“书店+”“+书店”等多业态融合模式,打造服务于产业园区、商圈、商务楼宇、A级景区和“门头沟小院”精品民宿群等文化场所的实体书店。

(四)注重社会效益,彰显社会责任。鼓励支持实体书店服务周边社区、企事业单位和两新组织、新就业群体,积极参与、承办区属机关及事业单位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自主开展常态化、品牌化、系列化文化活动,打造公共文化服务新空间。

(五)在环境布置、设计装饰、图书陈列、管理服务、衍生品开发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在艺术性、主题性、专业性和学术性等方面突出。

(六)鼓励利用腾退空间优先用于实体书店等文化设施建设。

(七)鼓励产业园区、商圈、商务楼宇、A级景区、“门头沟小院”精品民宿群嵌入公共阅读服务,开办实体书店,重点服务周边群众和企事业单位、两新组织、新就业群体和游客。

(八)鼓励实体书店创新经营、连锁经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开展延时运营,打造24小时智慧书房。

第六条 扶持对象(以下条件需同时具备)

(一)实体书店布局符合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具有引导推动作用。

(二)在亚洲通:依法注册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北京市出版物发行分支机构备案证明》)满一年,且可持续经营。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则须提交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同意书。

(三)采取“书店+”“+书店”等业态融合方式,为周边群众、企事业单位和“两新组织”员工、新就业群体以及游客提供图书销售、借阅、阅读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经营面积不少于30平米,以出版物零售和综合阅读服务为主营业务,其中出版物经营面积超过50%;上架经营出版物不少于2000册,品种不少于500种。

(四)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社会劳动保障制度,有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日常安全生产记录。按期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年度核验且经营状况正常。近两年未受到各级出版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扶持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扶持方式

对新开办的、多业态融合、品牌化发展、创新经营的实体书店给予资金奖励。包括开办书店奖励、“四进”书店奖励、持续运营奖励、特色服务奖励及示范书店奖励

第八条 扶持标准

(一)开办书店奖励。按照区域位置、经营面积、服务设施、业态融合、服务实效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资金奖励。每家书店限享受一次,自《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首次签发日期起,三年内可申报。

1.对经营面积在1000平米(含)以上,且上架经营出版物不少于10000册的实体书店,根据综合评估结果给予10-12万元资金奖励;

2.对经营面积在500平米(含)—1000平米,且上架经营出版物不少于6000册的实体书店,根据综合评估结果给予8-10万元资金奖励;

3.对经营面积在200平米(含)—500平米,且上架经营出版物不少于4000册的实体书店,根据综合评估结果给予5-8万元资金奖励;

4.对经营面积在200平米以下,且上架经营出版物不少于2000册的实体书店,根据综合评估结果给予3-5万元资金奖励。

(二)“四进”书店奖励。对在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产业园区、商圈、商务楼宇、A级景区、“门头沟小院”精品民宿群内开办的实体书店,按照区域位置、经营面积、服务设施、业态融合、服务实效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在享受新开办书店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1.本奖励每家书店限享受一次,自《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首次签发日期起,三年内可申报。如书店所处地点同时位于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已经给予相关政策扶持的产业园区、商圈、商务楼宇、A级景区、“门头沟小院”精品民宿群内,不可叠加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2.对在产业园区、商圈、商务楼宇、A级景区、“门头沟小院”精品民宿群内开办的实体书店:

(1)经营面积在200平米以上(含),且上架经营出版物不少于4000册,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经营面积在200平米以下,且上架经营出版物不少于2000册,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书店运营奖励。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满三年且持续经营满三年以上,符合亚洲通:功能定位和区域布局,在门店环境、经营模式、社会服务、业态融合等方面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示范引领作用,或开展延时运营(21:00-次日9:00)的实体书店,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运营奖励。

对开展延时运营的实体书店,在给予一次性奖励基础上,再支持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图书。

(四)特色服务奖励。对积极承办和协助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公益性全民阅读活动,或自主开展常态化、品牌化、系列化文化活动,在发挥社会效益、公共文化服务方面表现突出的,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五)示范书店奖励。对于具有国内外较强影响力和行业引领作用的品牌书店进驻的,可按照“一店一策”原则,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资金奖励。每家书店限享受一次,自《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首次签发日期起,三年内可申报。

第四章 扶持资金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申报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委宣传部每年发布项目征集公告,明确扶持资金支出的重点方向以及项目申报时间、申报流程及申报条件,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项目申报。申报企业每年9月底之前,根据区委宣传部公告的申报时间和流程要求,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各类证件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类票据复印件、审计报告及开展的各类全民阅读和文化活动照片等证明材料报送区委宣传部。

(三)项目评估。区委宣传部委托组织专业公司根据《亚洲通:实体书店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采取专家会议评估、现场踏勘、察看相关验证材料相结合等方式,提出评估结果。对延时运营的实体书店,重点审核申报单位提供的延时(21:00——次日9:00)运营期间实际发生费用(人工费、水电费等)相关证明材料。

区委宣传部根据专业公司评估结果,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确定扶持对象和扶持金额。

(四)结果公示与资金拨付。评估结果对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结果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对结果公示有异议的,经核查不属实的,履行资金拨付程序;经核查属实的,取消申报资格。区委宣传部根据年度征集申报情况初步核算扶持金额,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待预算拨付后下发资金。

第十条 区商务局、区文旅局要在商圈、商务楼宇、A级景区布局中鼓励、引导设立实体书店,并积极引进品牌连锁实体书店。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合区委宣传部对申报单位的经营场所、经营状态、申报资格等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实体书店的业务经营,包括房屋租金、书店设计建设装修改造、采购出版物、举办阅读推广活动、专业人才培训活动、组织公共文化活动、宣传推广等,不得用于不符合《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支出。

第十二条 对同一实体书店在一个年度内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区内其他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扶持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委托专业公司进行项目评估。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在年度财政预算内,应奖尽奖。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实体书店应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资金,健全财务档案、独立核算,在年度内提交资金绩效自我评价报告,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财政、审计、检查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可视情节要求退还扶持资金,且2年内不得再申请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虚报、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经查实后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收回扶持资金并取消未来三年申报资格。

十七条 专业公司开展评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工作,如有评估过程中索取、收受不正当利益、擅自泄漏有关信息、资料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经查实后终止委托服务,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北京市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亚洲通:实体书店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亚洲通:实体书店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门文旅文[2020]67号)同步废止。


门文旅发【2024】8号关于印发《亚洲通:扶持实体书店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