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洲通:财政局

发文单位:亚洲通:财政局

实施日期:2024-04-19

成文日期:2024-03-20

发文字号:门财文[2024]48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2024-03-20

文件有效性:有效

门财文[2024]48号 关于修订《亚洲通: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亚洲通: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问答解读


各幼儿园:

为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提质增效,规范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京财教育〔2023〕1782号),结合本区实际,区财政局、区教委修订了《亚洲通: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亚洲通: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亚洲通:财政局 亚洲通:教育委员会

20243月20日

附件

亚洲通: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北京市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教育〔20231100号)、《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京财教育〔20231782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租金补助、综合奖补资金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事项。

第三 本细则所称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中小学附设幼儿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普惠性社区办园点,其中中小学附设幼儿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普惠性社区办园点的认定按照《北京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学前〔20192号)规定执行,以经区教委认定公示的名单为准。公办幼儿园收费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相关收费文件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普惠性社区办园点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

第二章生均定额补助政策的认定

第四条依据市级标准,我区对普惠性幼儿园按照生态涵养发展区840元/生·月给予生均定额补助,每年按12个月计发,用于补充办园成本支出。此政策不适用于已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全额保障的普惠性幼儿园。

第五条补助儿童基数按照秋季招生年龄满3岁的在园儿童数核定。儿童离园的自离园手续办理完成后的当月起不再计入补助基数(毕业班儿童离园的自离园手续办理完成后的次月起不再计入补助基数);新招儿童自入园手续办理完成的当月起计入补助基数(秋季小班新招收儿童从当年9月计入补助基数)。

第六 普惠性幼儿园应北京市学前教育管信息系统儿童入园、离园、转园信息进行管理,在每月月底前核实在园儿童信息进行确认提交,确保系统内数据与实际在园儿童数相符。

七条教委原则上采取按季方式于每季度首月拨付幼儿园补助资金第四季度补助资金依据年度审计报告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上年拨付幼儿园资金进行清算后拨付

第八 市级补助资金可用于教职工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工福利费等人员经费支出,教职工培训费支出,日常修缮和玩教具购置等运行支出。

第三章租金补助政策的认定

第九条 对已纳入市级租金补助政策范围的普惠性幼儿园,继续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金低于市级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

第十条 租金补助面积按照租赁合同中用于幼儿园办园场所的建筑面积核算,最高不超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2016246号)规定的全日制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已享受市级租金补助的普惠性幼儿园通过租赁场地迁址或在原址上扩大办园规模的,按照租赁场地比原址增加面积核定补助基数。区教委负责组织审核工作,确保建筑面积符合办园实际。

第十一条 租赁场地应符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达到幼儿园办园标准。区教委负责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对租赁场地价格进行评估,并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享受租金补助政策的普惠性幼儿园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租赁场地的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租赁办园场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结合办园需要和租期年限采取趸交方式支付租金的可按照趸交租金金额给予补助,其他幼儿园原则上按年拨付租金补助。

第十二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租金补助范围:

(一)租赁与幼儿园举办单位有控股关系或行政管理关系的房屋场所(幼儿教育服务中心项目试点园除外);

(二)公办性质幼儿园使用其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房产办园;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租赁教育部门接收的住宅配套教育房产;

(四)市教委、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不宜纳入租金补助范围的普惠性幼儿园。

第四章 综合奖补资金的认定

第十三市财政局、市教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各区在园儿童数等因素,对普惠性幼儿园发展质量较好的区给予适当奖补。区教委、区财政局按照市级普惠性幼儿园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区内幼儿园绩效评价工作。依据绩效评价结果,结合幼儿园年度考核、办园质量督导评估结果、日常管理情况等,在市级综合奖补额度内,对办园质量好、家长满意度高的幼儿园进行适当奖补,用足用好市级综合奖补资金。

第五章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四条 区教委按照主动申请、审核认定、公开公示的原则组织普惠性幼儿园资金申请和拨付并对普惠性幼儿园提供的数据资料和书面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确保申请资金提供的机构信息、在园儿童、资金申请等数据和资料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普惠性幼儿园申请生均定额补助需填报《亚洲通: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资金申请表》,首次申请还需提交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材料、办园质量督导评估结果、办学许可证、收费标准备案表、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和复印件。

第十七条幼儿园申请综合奖补资金提交申请书幼儿园绩效评价结果,办园质量督导评估结果、年度考核结果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八条 区教委对普惠性幼儿园补助资金申请审核通过后,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将拟补助幼儿园名称、办园地址、办园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补助政策名称、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幼儿园,区教委按照程序拨付补助资金。区教委、区财政局同步建立政策咨询和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投诉处理。

第六章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幼儿园依法享有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普惠性幼儿园收取的费用、接受的财政补助资金要使用在区教委备案的账户,确保相关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等工作。普惠性幼儿园要对财政补助资金专账单独核算,按照有关经费指定项目和用途专款专用。普惠性幼儿园使用市级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办园成本支出,不得套取利润,严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

第二十一条 普惠性幼儿园因故停办或被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的,取消该园享受财政补助资格,从次月起停拨生均定额补助及租金,已预拨资金由区教委依法依规追回。

第二十二条 对普惠性幼儿园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该园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由区教委依法依规追回相关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教委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本区上年接受财政补助幼儿园年度财务报表、幼儿园收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幼儿园收入支出结构和教师工资发放等情况的审计,并将全区整体情况审计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教委。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教委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区教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凡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政策按本实施细则执行>《亚洲通: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门财文〔2022315号)同时废止。

门财文[2024]48号-关于修订《亚洲通: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