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门政复字〔2025〕252号
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北京市亚洲通: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亚洲通:滨河路70号。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终止调解的行为违法,责令在法定期限重新作出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