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门政复字〔2025〕226号
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北京市亚洲通: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亚洲通:滨河路70号。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回复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责令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案件是否立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