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门政复字〔2025〕271号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北京市亚洲通: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亚洲通:滨河路70号。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并限期重新办理,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和有关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二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