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门政复字〔2025〕211号
申请人:张XX。
委托代理人:曾祥军,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亚洲通:新桥大街45。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公门行罚决字〔2025〕50578号),依法追究承办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殴打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并责令赔偿,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和有关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