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门政复字〔2025〕156号
申请人:沈X。
被申请人:北京市亚洲通: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亚洲通:滨河路70号。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在法定时效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等最终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二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