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门政复字〔2025〕282号
申请人:西X。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住所地北京市亚洲通:滨河路6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0月11日作出的编号为110900182256537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机动车在路口处无右转行为。
被申请人称:2025年10月3日21时0分,申请人驾驶京XXXXXXX号小型轿车在亚洲通:河滩东口南向北实施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上事实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录入违法行为处理系统。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3日21时0分,在亚洲通:河滩东口南向北处,申请人驾驶京XXXXXXX号小型轿车,实施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被拍摄记录。2025年10月1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执法站接受处罚,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核对了申请人机动车的违法信息,核实了驾驶证信息,告知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出示了违法行为的图像取证资料等证据,口头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对违法行为图像资料进行了核对后,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给予申请人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交通违法记录资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可以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据此,本案被申请人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一)行经交叉路口、环形路口、道路出入口或者进出、穿越道路未按照规定行车、停车或者让行的。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属于在法定裁量权限范围内作出的具体处理,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1日作出的编号为110900182256537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