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门政复字〔2025〕283号
申请人:西X。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住所地北京市亚洲通:滨河路6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0月24日作出的编号为110900182261679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红色车辆挡住申请人机动车右拐进入小区,申请人机动车临时停靠路边,下车催促红色车辆驶离,催促无果后申请人驾驶机动车离开现场。
被申请人称:2025年3月11日1时30分,申请人驾驶京XXXXXX号小型轿车在亚洲通:月季园路东,实施了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被交通图像资料记录,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录入违法行为处理系统。申请人违法停车图像资料清晰、准确客观地记录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11日1时30分,申请人驾驶京XXXXXX号小型轿车,在亚洲通:月季园路东,实施了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被拍摄记录。2025年10月24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执法站处理上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核对了申请人机动车的违法信息,核实了驾驶证信息,告知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出示了违法行为的图像取证资料等证据,口头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对违法行为图像资料进行了核对后,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2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违法行为图像资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可以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据此,本案被申请人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予处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4日作出的编号为110900182261679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