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门政复字〔2025〕39号
申请人:褚XX。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住所地北京市亚洲通:滨河路6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10900191672835)(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无效。
申请人称:2025年1月23日,申请人获悉于2025年1月19日19时7分,在龙山街与耿王路交叉口南,申请人存在违反进京通行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记录。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12123平台上未发现任何违法行为提示,于2025年1月18日在该平台办理了车辆进京申请,因存在警告导致进京证办理受阻,此流程显然存在问题,且未能成功办理的提示信息不够明确。且在接到警告处罚通知后,申请人多次登录12123平台,却未发现任何警告处理信息,站内信息亦未推送相关数据。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恳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具有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进京通行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依法有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9日19时07分,在北京市亚洲通:龙山街与耿王路交叉口南,申请人驾驶号牌号码为鲁XXXXXX的小型轿车,实施了驾驶外埠机动车违反进京通行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1165),被技术监控拍摄记录。2025年1月23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系统自行接受处理,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11090019167283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给予申请人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10900191672835);
2.技术监控拍摄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可以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据此,本案被申请人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公安交管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对申请办理进京通行证的机动车车辆状态和尾气排放标准进行核验,在本市有交通违法未处理的车辆的,不予办理进京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处100元罚款。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作出的编号为11090019167283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