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门政复字〔2024〕246号
申请人:白X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大峪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大峪二小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创,所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和有关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