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洲通:司法局

索 引 号:11J023/ZK-2026-000039

公开责任部门:区司法局

信息名称:行政复议决定书门政复字〔2025〕288号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5-11-25 14:36

发布日期:2025-11-25 14:36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门政复字〔2025〕288号

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门政复字〔2025〕288号

申请人:曹X。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住所地北京市亚洲通:滨河路6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0月25日作出的编号为110900191845031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拍摄违章车牌号不清晰,拍摄违法图片中无地点、时间及图片防伪码,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7条及通用技术规范GB/T28789-2012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申请人实施了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群众举报,图像资料能够准确反映违法车辆类型、号牌、时间、地点及整体路况等特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录入违法行为处理系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7日15时9分,申请人驾驶车号为冀X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亚洲通:西六环实施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群众拍摄举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录入违法行为处理系统。违法行为图像能够准确反映违法车辆类型、号牌、时间、地点及整体路况等特征。2025年10月25日,申请人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处理了上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110900191845031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记6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
3.非现场违章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可以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据此,本案被申请人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行为。第九十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的,处200元罚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一次记6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经查证属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5日作出的编号为110900191845031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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