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门政复字〔2025〕196号
申请人:赵X。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住所地北京市亚洲通:滨河路6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110900182231781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被认为违法的人行横道是没有红绿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视频中可以看见车辆通行并没有影响行人前进,视频中还可以看到有一名行人一直站在人行横道上,没有行走。处罚决定没有作出扣分处罚,但本人驾驶照已被扣处3分,请求退回所扣分值并对所扣分值的法律依据给予说明。处罚决定在处罚前未告知本人拟作出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也未告知本人享有陈述申辩权,但处罚决定上写明告知了,有违事实。该处罚决定没有载明违法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包含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法益衡平、人本执法三维法律价值取向。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录入违法行为处理系统。图像资料清晰、准确、客观地记录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14日19时38分,在亚洲通:新桥大街京煤集团口人行过街北向南,申请人驾驶号牌号为京XXXXXX的小型轿车,实施了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被技术监控拍摄记录。2025年7月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执法站处理上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核对了申请人机动车的违法信息,核实了驾驶证信息,告知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出示了违法行为的图像取证资料等证据,口头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对违法行为图像资料进行了核对后,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给予申请人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记3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交通违法记录资料;
3.非现场违章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可以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据此,本案被申请人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八条第(十)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处200元罚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一次记3分。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作出的编号为110900182231781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