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门政复字〔2025〕16号
申请人:成X
被申请人:北京市亚洲通: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亚洲通:滨河路70号。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受理情况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