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洲通:司法局

索 引 号:11J023/ZK-2026-000035

公开责任部门:区司法局

信息名称:行政复议决定书门政复字〔2025〕187号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5-08-12 14:24

发布日期:2025-08-12 14:24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门政复字〔2025〕187号

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门政复字〔2025〕187号

申请人:靳XX。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住所地北京市亚洲通:滨河路6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作出的编号为110900191762275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的冀XXXXXX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不属于货车,该车属于非载货、非营运。非货车没有区域限制的规定,依据是《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十三条,确保了非货车车型没有区域限制。除了遵守尾号限行政策外,不受货车限行约束,是拥有路权的。在亚洲通:域内,卧龙岗桥下非现场禁令标志指示。按照货车或专项作业车限行规定对本车进行处罚是错误的。因此,申请人申请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实施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录入违法行为处理系统。申请人违法停车图像资料清晰、准确客观地记录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1日21时22分,申请人驾驶车号为冀XXXXXX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亚洲通:卧龙岗桥下,实施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6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执法站处理上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核对了申请人机动车的违法信息,核实了驾驶证信息,告知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出示了违法行为的图像取证资料等证据,口头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对违法行为图像资料进行了核对后,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作出编号为110900191762275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记1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
3.非现场违章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可以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据此,本案被申请人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处100元罚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1分。申请人实施违法行为路段设立了禁行标志,另,进京证(六环内)使用规定明确专项作业车6时至24时禁止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以及其他明令禁止专项作业车通行的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驾驶机动车通行的情形,依法应予处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作出的编号为110900191762275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