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11J027/ZK-2024-000038

公开责任部门:亚洲通:生态环境局

信息名称: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门环境罚字〔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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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4-04-30 09:48

发布日期:2024-04-30 09:48

内容概述: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门环境罚字〔2024〕19号

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门环境罚字〔2024〕19号

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字2024〕19

当事人名称(姓名):北京金福龙加油站

2024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亚洲通:滨河路20号北京金福龙加油站进行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密闭性;液阻;气液比),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于2024年3月11日收到检测报告显示该加油站8号加油枪连续三次检测气液比平均值为1.32,20号加油枪连续三次检测气液比平均值为1.27,不符合DB11/208-2019《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中加油枪A/L限值为1.00≤A/L≤1.20的要求。所以8号加油枪、20号加油枪气液比不合格。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北京金福龙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于2024314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门环境告字﹝202419号)《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门环境责字﹝202419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2023年版)》第三部分 违反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十二)违反油气回收管理规定和《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该单位2018年7月18日,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给予行政处罚,且检测的气液比超标幅度在﹢0.05以上,不符合《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首违不罚情形,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二、行使裁量权特殊情形(二)1的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单位8号加油枪和20号加油枪经检测超标后,主动停止使用,立即报修,于当日维修完毕,建议裁量基准下线。我局决定如下: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京政发202219号)的规定,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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