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不罚〔2025〕1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北京京西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5年3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产生时间、数量及流向。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北京京西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贾**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证明你单位具有主体资格。
2.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5日,北京京西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份;
3.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2025年3月5日,北京京西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份;
4.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5年3月5日,北京京西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份;
5.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025年3月6日,贾晓民)1份;
证据2-5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产生时间、数量及流向事实。
6.北京京西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美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技术服务合同1份;
7.北京美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8.北京美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证据6-8证明你单位与北京美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危废转运合同。
9.《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门环境责〔2025〕11号及《送达回证》1份;
10.你单位《整改报告》(2025年3月12日,北京京西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份;
11.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复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3月12日,北京京西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份;
证据 9-11证明你单位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12.《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1份;
证据12证明你单位此次违法行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13.市区两级行政执法系统中无针对当事人同一种违法行为的记录2份;
证据13证明你单位确认初次违法。
14.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14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产生时间、数量及流向等情况。我局于2025年3月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门环境告〔2025〕11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序号43适用条件1、2,本市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系统中无针对当事人同一种违法行为的记录,且当事人确认初次违法;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度或者未如实记录,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规定。上述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规定的情形。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