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11J027/ZK-2025-000054

公开责任部门:亚洲通:生态环境局

信息名称: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2025〕22号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5-07-29 09:26

发布日期:2025-07-29 09:26

内容概述:

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2025〕22号

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202522号

当事人姓名:满**

我局于20254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4月24,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点穴执法任务安排,执法人员通过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平台查询发现,北京惠民腾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2024年注册车辆数20辆,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一个自然年内,机动车总计超标被处罚8辆次,涉及7辆车,为注册车辆的35%,超过了注册车辆的百分之十。经调查,满**是北京惠民腾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办公室负责人,负责车辆管理机排放维修和日常检查维护,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任*身份证复印件1份、满**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对满**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1证明单位具有主体资格,满**取得单位授权,且担任该单位办公室负责人一职务。

2.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点穴任务三监联动移交证明1份;

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移交北京惠民腾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2024年普货运输车辆注册台账1份;

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24日,北京惠民腾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1份;

5.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移交处罚信息1份;

6.北京惠民腾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车辆处罚材料(行政处罚缴款书、机动车排放现场监督抽测记录、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平台调取数据截图)15份;

7.北京惠民腾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车辆行驶本复印件2份;

8.2025年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0255 月26日,满**)1份;

证据2-8证明你单位违反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事实。

9.《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门环境责〔2025〕22号)及《送达回证》1份;

10.你单位《整改报告》(2025年5月28日)1份;

11.你单位提供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

12.你单位提供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机动车、注销证明书2份;

13.你单位提供二手车销售发票4份;

14.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复查)笔录》(20256月5日,满**)1份;

证据9-14证明你单位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15.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

证据15证明你单位此次违法行为适用自由裁量确定处罚金额的事实。

1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

证据 16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门环境告〔2025〕22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部分违反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二十二)重点行业违反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多辆车排放检验不合格的管理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违反多辆车排放检验不合格的管理规定,排放不合格车辆数量占比大于30%并及时整改(7日内完成)等相关因素。我局决定如下:责令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单,采取柜面缴费或网上缴费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经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