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2025〕39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北京政和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的位于北京市亚洲通:潭柘寺镇社会福利中心灾后异地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中,一台液压挖掘机(机型:PC300-7、制品识别号:KMTPC065H62BP4635、环保登记号码:2-10006420)拆除不正常使用尾气污染控制装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对王**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1证明你单位具有主体资格,王**取得单位授权。
2.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26日,北京政和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1份;
3.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5年6月26日,北京政和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3份;
4.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025年7月25日,王**)1份;
证据2-4证明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拆除不正常使用尾气污染控制装置
5.《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门环境责〔2025〕39号及《送达回证》1份;
6.你单位《整改报告》(2025年7月28日)1份;
7.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复查)笔录》(2025年7月29日,王**)1份;
8.现场复查影像资料(2025年7月29日,北京政和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1份;
证据5-8证明你单位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9.你单位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设备合格证;
证据9证明你单位使用的机械出厂自带尾气净化装置。
10.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证据 10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市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门环境告)〔2025〕39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部分违反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十六)违反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使用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及时整改(7日内完成)等相关因素,故适用裁量基准下限。我局决定如下: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单位处八千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单,采取柜面缴费或网上缴费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经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