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2025〕30号
当事人名称:中通京西水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负责运维的雁翅村污水处理站进行了检查,同时委托亚洲通:生态环境监测站的监测人员在该污水站出水口处进行采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门水字25-079号)结果显示,该站出水口水样中总氮为20.4mg/L,超过《农村生活污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12 -2019)》中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一级A标准限值总氮为15mg/L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中通京西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武*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单位对武*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1证明你单位具有主体资格,武*取得你单位授权。
2.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29日,中通京西水务有限公司)1份;
3.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2025年5月29日,中通京西水务有限公司)1份;
4.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5月29日,中通京西水务有限公司)1份;
5.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9日,武*)1份;
6.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门水字25-079)1份;
证据2-6证明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事实。
7.《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门环境责〔2025〕30号及《送达回证》1份;
8.你单位《整改报告》(2025年7月7日)1份;
9.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复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2025年7月10日,武*)1份;
证据7-9证明你单位针对本次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10.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份;
证据10证明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适用自由裁量确定处罚金额的事实。
11.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监测站资质证书及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等1份;
证据11证明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门环境告〔2025〕30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考《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部分违反水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一)排放超标“备注4.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放,处罚额度为10万元。”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采取柜面缴费或网上缴费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经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