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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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J027/ZK-2025-000086

公开责任部门:亚洲通:生态环境局

信息名称: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2025〕38号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5-09-16 09:49

发布日期:2025-09-16 09:49

内容概述:

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2025〕38号

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环境罚202538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北京畅力捷加油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6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618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亚洲通:清水镇下清水村东头北京畅力捷加油站有限公司检查,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并于2025年6月30日出具检测报告显示,北京畅力捷加油站有限公司油气排放非甲烷总烃第一次采样值25.2g/m?,第二次采样值44.2g/m?,第三次采样值44.4g/m?,三次采样平均值37.9g/m? ;标准限值:I时段:20g/m?,超标幅度89.5%,所检项目不符合DB11/208-2023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北京畅力捷加油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许**身份证复印件1份、北京畅力捷加油站有限公司对许**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1证明你单位具有主体资格,许**取得单位授权。

2.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18日,北京畅力捷加油站有限公司)1份;

3.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6月18日,北京畅力捷加油站有限公司)2份,2025年6月18日,膜法油气排放处理装置照片)1份;

4.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025年7月14日,许宝艳)1份;

5.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NO.A2F6170220010L)1份;

证据2-5证明北京畅力捷加油站有限公司处理装置油气排放非甲烷总烃不达标。

6.《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门环境责〔2025〕38号及《送达回证》1份;

7.北京畅力捷加油站有限公司《整改报告》(2025年7月18日)1份;

8.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复查)笔录》(2025年7月23日,许**)1份;

证据6-8证明你单位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9.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

证据9证明你单位此次违法行为适用自由裁量确定处罚金额的事实。

10.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

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份;

12.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送交回证》1份;

13.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

14.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上岗证:翟*1份;

15.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上岗证:王**1份;

16.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上岗证:武**1份;

17.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上岗证:杨*1份;

18.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上岗证:路**1份;

19.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书:赵**1份;

20.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书:李**1份;

21.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复检报告(编号NO.A2F8130570001L)1份

证据 10-21证明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执法人员、检测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告知你单位检测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门环境告)202538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部分违反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二)排放超标的管理规定。综合考虑该单位积极整改并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处理装置油气排放非甲烷总烃第一次采样值25.2g/m?,第二次采样值44.2g/m?,第三次采样值44.4g/m?,三次采样平均值37.9g/m? ;标准限值:I时段:20g/m?,超标幅度89.5%,超标倍数≤3等相关因素,适用裁量基准下限。我局决定如下: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单,采取柜面缴费或网上缴费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经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亚洲通: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