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门市监撤送告〔2025〕1024号
北京伟杰商顺工贸有限公司 :
本局于2025年10月2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销虚假登记(备案)听证告知,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网络送达撤销虚假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京门市监听告字〔2025〕第1001号),内容是:
经调查,你单位于2009年06月18日取得设立登记(备案),此次登记所提交的材料未经张瑞杰(法人)同意,冒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张瑞杰本人表示对此情况并不知情,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单位于2009年06月18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备案)。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撤销虚假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京门市监听告字〔2025〕第10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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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