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门市监撤登送告〔2025〕41号
北京中视瑞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本局于2025年09月0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销2007年01月31日的企业变更登记决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京门市监撤登字〔2025〕第41号),内容是:
2025年06月27日,我局收到北京中视瑞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林喆提出撤销上述公司于2007年01月31日变更登记的申请,理由是因身份证信息泄露被冒用虚假登记,其本人对登记(备案)事项毫不知情,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自然人股东林喆响应当地公安局要求,于2005年11月17日办理了有效期为2005年11月17日至2025年11月17日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为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此后,其未再使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后续一直使用的是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没有申请或委托过他人办理过营业执照。企业代办人张红兵表示就北京中视瑞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事宜,因时间久远,声明对其已无印象,且不了解该公司任何情况。因其他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此次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无法认定。我局将上述冒名登记情况于2025年07月10日-2025年08月24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综合业务监管系统及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的征信状况;
2.征询意见函:证明向相关部门征询过意见;
3.撤销主体虚假登记信息公示:证明已向社会公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
4.当事人档案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变更登记、主体状态及不良信息等相关情况;
5.“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等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是否存在民事权利争议或处于诉讼(仲裁)程序中;
6.电话通知工作记录:证明当事人变更登记时相关人员的联系情况。
7.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人身份信息;
8.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
9.邮政挂号信收据、退信、查询结果截图:证明对当事人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人员的调查情况;
10.林喆的情况说明:证明林喆被北京中视瑞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冒用身份信息虚假变更登记(2007年01月31日)情况;
11.张红兵的电话工作记录:证明企业登记代办人对北京中视瑞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具体变更情况不知情;
12.案件协查函原件及签收情况查询截图:证明向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及签收情况。
我局于2025年08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京门市监听告字〔2025〕第08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中视瑞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7年01月31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京门市监撤字〔2025〕第4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陈宇祥、果佳 联系电话: 010-69839462
联系地址: 北京市亚洲通:石泉砖厂A6-1综合商业楼北京市亚洲通: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泉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