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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J323/ZK-2025-000108

公开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信息名称:关于撤销北京仁众绅德商贸有限公司虚假登记情况的公示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25-11-10 15:21

发布日期:2025-11-10 15:21

内容概述:

关于撤销北京仁众绅德商贸有限公司虚假登记情况的公示

京门市监撤登送告〔202557

北京仁众绅德商贸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111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销20090618日的企业设立登记决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网络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京门市监撤登字〔2025〕第57号)内容是:

2025年08月22日,我局收到北京仁众绅德商贸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张瑞杰提出撤销上述公司于2009年06月18日设立登记的申请,理由是因身份证信息泄露被冒用虚假登记,其本人对登记(备案)事项毫不知情,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我局于2025年08月25日依法受理并启动调查。

张瑞杰在2008年丢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效起止日期:2008年01月28日至2018年01月28日)签发机关:芮城县公安局,在2009年01月23日在户籍地山西省芮城县进行了挂失补办。此后,张瑞杰后续一直使用的是补办的居民身份证(有效起止日期:2009年01月23日至2019年01月23日)签发机关:芮城县公安局。2025年2月,张瑞杰在企查查网站查询合作企业信息过程中,发现其个人信息被冒用,并被登记为北京仁众绅德商贸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张瑞杰表示,自己从未委托他人办理该公司的设立登记事宜,也不认识该企业的任何相关人员。因其他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此次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无法认定。我局将上述冒名登记情况于2025年08月25日-2025年10月09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综合业务监管系统及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的征信状况;

2.征询意见函:证明向相关部门征询过意见;

3.撤销主体虚假登记信息公示:证明已向社会公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

4.当事人档案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主体状态及不良信息等相关情况;

5.“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等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是否存在民事权利争议或处于诉讼(仲裁)程序中;

6.电话通知工作记录: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时相关人员的联系情况。

7.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人身份信息;

8.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

9.邮政挂号信收据、退信、查询结果截图:证明对当事人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人员的调查情况;

10.张瑞杰的情况说明:证明张瑞杰被北京仁众绅德商贸有限公司冒用身份信息虚假设立登记(2009年06月18日)情况;

11.张瑞杰提供的山西省芮城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张瑞杰身份证补领历史记录。

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京门市监听告字〔2025〕第102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仁众绅德商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06月18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陈宇祥果佳  联系电话:010-69839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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