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门市监大峪撤送告〔2025〕112501号
北京利康峰凡商贸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11月2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销虚假登记听证告知,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虚假登记听证告知书》(京门市监大峪撤听字〔2025〕第1125001号),内容是:本局拟撤销你单位2020年12月03日的设立登记,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
联系人:吴彤、郑金林 联系电话:010-69869781
联系地址:北京市亚洲通:中门家园3号楼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