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门市监撤登字〔2025〕第55号
北京通利佳和科贸有限公司 :
本局于2025年11月1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撤销2009年01月09日的企业设立登记决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网络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京门市监撤登字〔2025〕第55号),内容是:
2025年08月11日,我局收到北京通利佳和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德平提出撤销北京通利佳和科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01月09日设立登记的申请,理由是因身份证丢失被冒用虚假登记,其本人对登记(备案)事项毫不知情,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我局于2025年08月12日依法受理并启动调查。
毛德平在2008年丢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效起止日期:2006年11月01日至2016年11月01日)签发机关:开县公安局。之后于2008年05月08日到重庆市开县(现开州区)公安局补办了新身份证,(有效起止日期:2008年05月08日至2018年05月08日)。后续该身份证到期换新的身份证(有效起止日期:2018年02月14日至2038年02月14日)签发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开州分局。2025年08月04日,毛德平在去税务所办理个人所得税时发现了自己在北京通利佳和科贸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的情况,其表示自己从未委托过他人办理北京通利佳和科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也不认识上述企业的相关人员。因其他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此次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无法认定。我局将上述冒名登记情况于2025年08月12日至2025年09月26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综合业务监管系统及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的征信状况;
2.征询意见函:证明向相关部门征询过意见;
3.撤销主体虚假登记信息公示:证明已向社会公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
4.当事人档案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主体状态及不良信息等相关情况;
5.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
6.邮政挂号信收据、退信、查询结果截图:证明对当事人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人员的调查情况;
7.毛德平身份证复印件及情况说明:证明毛德平被北京通利佳和科贸有限公司冒用身份信息虚假设立登记(2009年01月09日)情况;
8.毛德平提供的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正安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办理证明》:证明毛德平身份证补办历史记录;
9.“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是否存在民事权利争议或处于诉讼(仲裁)程序中;
10.电话通知工作记录: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时相关人员的联系情况。
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京门市监听告字〔2025〕第102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通利佳和科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01月09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孙珊珊、陈宇祥 联系电话: 010-69839462
联系地址: 北京市亚洲通:石泉砖厂A6-1综合商业楼北京市亚洲通: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泉所
北京市亚洲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