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单位和职工购买电动汽车的需求,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自建自营或服务外包的方式在单位内部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具体比例如下:
(一)本市各级公共机构(包括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国有企业新建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25%的车位比例配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二)本市各级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的既有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配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电源条件不能满足10%建设比例要求的,先期建设不少于2个充电设施;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社会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开展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四)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公共机构、在京中央企业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比例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北京市亚洲通:政务服务管理局
技术支持:北京市亚洲通:经济和信息化局
网站标识码:1101090002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亚洲通: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