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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北京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并负责签订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协议。区民政局将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服务单位名单。 【详情】

  • 根据《北京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纳入补贴激励机制的节地生态葬法有三种,即骨灰海葬、骨灰自然葬、骨灰立体安葬。 骨灰海葬是指将骨灰撒入大海的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骨灰自然葬是指使用可降解容器或者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安葬区域以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自然进行美化,不建墓基、墓碑和硬质墓穴的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骨灰立体安葬是指将骨灰长期安放在骨灰堂、墙、廊等立体安葬设施的骨灰格位中的安葬方式。 【详情】

  • 意见中所称经营性公墓墓位,是指经营性公墓用于安葬骨灰的传统墓的墓穴、墓基、墓碑,骨灰自然葬的安葬穴位,骨灰墙、廊、亭等立体安放的骨灰格位。 【详情】

  • 建立信息系统监管制度,加强对价格的监督检查,经营性公墓要按照全市公墓管理系统的要求,实时填报上传墓位具体情况。同时建立年报制度,接受市民政局的日常检查工作。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严格价格监管,强化各自责任。对于墓位价格虚高的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及时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法查处,严肃追究涉事单位及其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详情】

  • 经营性公墓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墓型品种、墓位价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树立诚信意识,履行告知义务,向殡葬消费者详细说明收费事项及收费标准,经确认后,方可收取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价格的费用,不得哄抬墓位价格以及进行价格欺诈。 【详情】

  •   严格执行《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进殡葬惠民便民举措的通知》(京民殡发〔2010〕91号),经营性公墓要确保“零百千万”工程落到实处,满足市民对骨灰安置的基本要求,积极推行万元骨灰安置。全市各经营性公墓均应提供万元以下双穴或双格位的骨灰安置设施,设施数量占当年全园销售墓位总量的5%。   经营性公墓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要求,积极建设节地生态安葬区域。到2020年,有公墓的区都要建成至少一个自然葬安葬区,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要建成2-3个骨灰自然葬示范区。要积极引导殡葬消费者采用骨灰自然葬、骨灰立体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安葬的葬法。 【详情】

  • 经营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包含墓穴租赁费、墓穴管理费、墓地工料费和安葬费等费用。墓穴租赁费和墓穴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目前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1〕351号)进行收取。墓地工料费和安葬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详情】

  • 北京市民政局是全市经营性公墓的主管部门,对全市经营性公墓的价格进行管理,对经营者定价行为进行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切实遏制虚高定价行为。 【详情】

  • 为回应百姓关切,减轻群众殡葬负担,进一步加强全市经营性公墓墓位价格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北京市定价目录》(京发改规〔2015〕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价格指导意见。 【详情】

  • 火化证明不能当死亡证明。原因有两点:第一出具证明的单位不同,火化证明由民政部门殡仪馆出具,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出具;第二证明中包含的内容不同,记载的相关要素也不同。因此,两证不能等同。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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